一、相关法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九条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等基金管理、支出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有关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举报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请直接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一)省本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方式,邮政编码:510030基金监督工作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审计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劳动监察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社保稽核内控机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稽核内控办(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号,可通过当地12333热线电话、公共网站专栏等方式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向对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如发现有人骗取A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也可以先行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举报,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四条等规定,对通过举报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依法立案,应当在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应当在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