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信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工信中〔2020〕126号)要求,我厅计划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推荐工作,国家级认定推荐申报主体为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内的运营主体,(二)到期示范平台复核,2020年度认定的省级示范平台有效期至2023年6月11日,国家级示范平台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示范平台(具体名单见附件3)可分别按照省级、国家级《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同时申请复核省级和国家级示范平台的主体,线下申报按照《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确保线上和线下提交的申报材料全面、真实、准确,封面和书脊处写明“2023年度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复核)材料”,材料封面注明申报主体、申报平台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完成线上线下材料审核,并将申报推荐文件及汇总表、纸质版申报材料(分省级、国家级),附件:1.2023年度省级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附件:2.2023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附件:3.2020年认定的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附件:4.线上填报用户操作手册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