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节能验收自查报告,如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设备检测报告、竣工图及设计方案等,第六条节能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一)项目主要耗能工艺、节能技术方案、主要用能设备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情况,(二)项目落实国家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强制性要求情况,(四)项目接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情况(适用于等价值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通过现场设备查验、铭牌核查等方式,记录内容包括验收工作过程、验收访谈内容、验收发现以及现场照片资料、证据等,对因未安装调试到位等情况造成不能验收的用能设备或用能系统可以进行复验,(二)建设单位提供虚假验收资料,(三)与国家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符的情况,(四)未提供关口计量器具信息的,(五)项目未接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适用于等价值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若发现项目采用国家及本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