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集群培育认定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认定工作,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加强对集群培育发展的支持,鼓励省级产业投资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支持集群中小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第七条将支持集群培育发展作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公共支持集群建设和集群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对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支持,第九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经验做法、成绩亮点,第十二条申报集群应当符合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见附件),第十三条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核实,第十四条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市(州)推荐上报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应当于变动发生后1个月内通过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第十七条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省级集群发展情况的持续跟踪和监测,每年3月10日前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集群培育工作情况和省级集群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