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县(区)级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填报及监管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立项第十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轻重缓急,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四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勘查、施工图设计工作,第十五条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一)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书,3.Ⅱ—2类设计变更:应由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研究同意后实施,(三)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勘查成果、施工图设计,第十八条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的实施(一)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第十九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市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第二十条招标管理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项目组织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验收1.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完工后,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所有工程进行初步验收,第七章项目监管第二十三条市、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所明确的建设项目和内容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定期将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进展、工程质量、资金使用、项目检查、存在的问题等情况报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附件:1.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写基本要求2.地质灾害灾险情分级3.攀枝花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4.四川省攀枝花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意见书5.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基本要件6.工程治理项目构件和建筑安装物检测要求附件1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写基本要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制前,附件3攀枝花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攀枝花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Ⅰ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