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孵化载体功能定位如下:1.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孵化载体的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第六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条件: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第七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程序:1.申报单位向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第三章绩效评价第九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行动态评价机制,3年内不再受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备案申请,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分别由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九条申请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已认定(备案)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已通过省级或国家级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再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统计范围,附件:名称解释东营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3月24日附件:名词解释一、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东科发【2023】7号-《东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pdf政策解读:《东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