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关于失业登记(一)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1.年满16周岁,2.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3.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的,12.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失业人员登记表》,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三)失业登记受理机构通过比对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就业登记信息,核实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失业状况,每月对登记失业人员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2.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