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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商贸服务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 2023-05-31
(一)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的第一个自然年度:1.对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5亿元(含)以上,给予项目运营主体10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给予项目运营主体40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的第二个自然年度:1.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每增加1亿元、给予项目运营主体30万元奖励,本项目的运营主体方可申请第一个自然年度的经济贡献奖励,1.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的第一个自然年度:(1)对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5亿元(含)以上,给予项目运营主体10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给予项目运营主体400万元一次性奖励,2.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的第二个自然年度:(1)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每增加1亿元、给予项目运营主体30万元奖励,二是在“项目促进奖励”中运营主体运营后的第一自然年度未达成承诺制标准,本项目的运营主体方可申请第一个自然年度的经济贡献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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