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第十一条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第二十二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附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高等教育附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附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5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附6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附8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中等职业教育附9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10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附1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普通高中教育附1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附1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第六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第七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第八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各高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附1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