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有关企业:根据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3、其他事项按照国家认定办法及山东省《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请申报单位及时与科技创新部做好衔接,三、材料报送申报企业提供纸质版材料一式一份+电子版(中介机构证明材料电子版+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现场核实意见表;文件名:企业/中介全称,认真指导企业填报高企认定材料,企业应规范、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不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做好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中介机构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第十二项要求向科技创新部提交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材料报送地址:高新区正阳门大街28号高创大厦西塔912政策咨询:科技创新部8928110财政财务管理部8938576税务分局8937782附件: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科技创新部财政财务管理部税务分局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