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带徒传艺、开展培训、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交流、学习、创作等给予补贴,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四条【职责、权利】(一)民间艺人、传承人每年需参加乡镇(管委会)、县文化馆组织的展示、比赛、演出、各类巡演等活动不少于12场次,(二)参加各级文化职能部门举办的文艺创作、培训等工作,(三)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传承培训、传承人带徒传艺等活动,第五条【禁止行为】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应当遵纪守法,第十二条【补助范围】主要是对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生活补助及带徒传艺、开展培训、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交流、学习、创作等给予补贴,第六章管理考评第十四条【日常管理】(一)沙雅县民间艺人、传承人自觉接受县文旅局、文化馆和乡镇(管委会)文化站的管理,(二)乡镇(管委会)文化站建立健全民间艺人档案,(二)民间艺人资格复核包括:才艺展示、传承质量、文化宣传工作所作贡献,才艺展示包括民间艺人及传承人徒弟的才艺表演,(三)对不服从安排的、不参加县、乡(镇)、村(社区)各项活动的、不带徒弟的、不履行义务的、触犯法律、法规的将取消民间艺人资格,(三)民间艺人举办优秀文艺作品个人专场演出、展示、展览活动,第十七条【作用发挥】各乡镇(管委会)成立民间艺人文化志愿者服务队,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十八条【教育培训】(一)沙雅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文化馆每年定期组织民间艺人开展技能提高培训不少于2期,(二)各乡镇(管委会)每年统一组织民间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