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承担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维管理、购买服务的部门或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立项、项目技术方案及资金预算编制、项目采购实施、项目验收、预算执行、项目管理、运行维护、项目全流程备案、绩效评估自评工作,财政部门对未通过技术方案审核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安排资金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可在方案编制过程中与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第十二条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送达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后,第十三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队伍对技术方案进行预审,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技术方案送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初审,第十五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及预审意见提交专家论证后,第十七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在技术方案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方案初审意见,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做好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初审工作资金保障,第三章项目实施及验收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以项目技术方案审议意见为依据,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子政务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技术方案实施项目建设,可将调整后的方案及调整说明报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第六章后期管理和评估第三十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绩效评估发现的问题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七章电子政务咨询专家管理第三十二条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审核、绩效评估等咨询活动原则上从市电子政务咨询专家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