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致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彭建辉诉第一被申请人宁波致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弗兰德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定字[2023]第250号仲裁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彭建辉诉第一被申请人宁波致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弗兰德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于2023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独任庭),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申请撤回仲裁请求,撤回理由为:双方自行解决,本人自愿撤诉,本委经审查认为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达,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决定准予撤回仲裁请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