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诏建法罚[2023]04-2号)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林阿忠单位名称: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务:项目经理地址:漳州市龙文区建发玺院5栋302联系电话:13799830525身份证号码:350600198111303012在诏安县污水提升泵站及其管网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策审计中发现,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023年5月5日我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经查明:施工单位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023年5月11日我局予以立案,2023年5月9日对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诏安县污水提升泵站及其管网工程项目负责人做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对施工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行政执法询问笔录》、《审计取证单》等,本局于2023年5月15日向你本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本局认为:施工单位违法事实清楚,鉴于施工单位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与调查取证过程中能积极主动的配合执法工作,建议给予项目负责人的你本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0.12万元罚款,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诏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