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培训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培训地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料、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区内2401304030440区外3301504030550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第十一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第十五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将本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第十九条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按照规定纳入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第二十三条区直其他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