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作用,市财政局起草了《随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既包括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有意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并与人行、人社和财政部门签订协议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按照“政策明确、公开透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按照“借款人(含个人及小微企业,下同)依规申请、人社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创业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其他方式提供贷款增信、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并审核放贷”的流程办理,第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银行的申请以及贴息资金上年实际使用情况,第五章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第十四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经办银行按季申请,财政部门负责对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报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和创业贷款真实性的承诺或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每年应按照省财政厅规定要求设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