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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5-24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贯彻落实好《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规规范,(二)规范绿色建筑验收行为1、各地住建局及相关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建设单位应制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检测方案,委托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绿色建筑工程检测,建设单位应按规范严格执行,确保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要求,质量监督交底时应告知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的执行规范、资料要求、现场检测要求,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在2023年3月1日实施,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等要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规定内容主动对接、认真落实,(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对进场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不能为同一家单位,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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