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录入和使用等信用管理工作,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第七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负责采集、录入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市场主体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其他部门认定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信息等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共享,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三条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第五章异议处理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的异议受理部门、联系方式,第二十一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第二十二条公开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或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第六章信用信息的运用第二十三条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第二十八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