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资局代表(履行投委会办公室职责)、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投委会会议,(五)监督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管理协议及投委会决议,(五)依照本办法开展投资子基金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投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第十九条发起设立、管理产业投资子基金的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依法设立,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在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拟定投资年度计划时向其提供适合的项目,第二十四条发起设立、管理专项投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应依法设立,由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组建行业专家对出资子基金事项进行专业评审,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开展投后管理,第二十六条专项投资子基金运作程序如下:(一)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形成相关设立方案,第二十七条直接投资项目运作程序如下:(一)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应形成立项报告,(三)由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对直接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专业评审,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形成相关投资建议报区国资局审议通过后,第二十九条产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第三十条产业投资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应当对子基金投委会委员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进行锁定,第三十八条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履行投后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