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繁荣演出市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2023年5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繁荣演出市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演出市场活力,第二条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经营单位在本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鼓励演出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根据以下规定予以奖励:(一)凡在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以上至1万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售票收入的1.8%奖励,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售票收入的2.4%奖励,给予演出举办单位资金奖励1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资金奖励1.5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资金奖励2万元,第八条演出经营单位申请财政资金奖励的,应当在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厦门市演艺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拨付奖励资金,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22年11月1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可按照本办法享受有关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