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南平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和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野外用火审批工作的通知》(瓯政综〔2021〕46号)等文件精神,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管理活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林业站牵头做好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止森林防火区野外违章用火行为,民政办负责做好公墓区野外用火管理,森林公安派出所负责侦办本辖区内野外用火引发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公路站、供电所、通讯等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防火宣传教育和沿线的野外周边用火监管职责,配合做好行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对森林防火区因特殊原因确需野外用火的,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第十六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森林火险隐患排查工作,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森林防火相关单位开展“四不两直”督导督查,本办法所称野外用火早期处置工作是指开展防火巡护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