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合理价差和轮换费用等纳入部门预算,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第二十一条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及承储企业必须确保入库储存的区级储备粮达到储藏的质量、品质和卫生标准,第二十三条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区级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轮换计划请示后,第三十二条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据实补贴,第三十五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关于轮换价差核算情况报告后,对区级储备粮及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上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及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报告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或分支机构,第四十九条承储企业应服从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对区级储备粮库存、质量、轮换、财务、安全等业务的监管,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公司对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