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人才基金管理工作,第五条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做好人才基金支持的重大人才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和兵团财政局依法加强人才基金的预算管理,第八条人才计划项目实施部门(单位)负责抓好项目实施、使用好人才基金,第十一条人才基金使用范围:(一)保障国家和自治区、兵团重大人才计划项目实施,由相关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第十七条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拟支持的计划项目所需人才基金,第五章基金管理与绩效评估第十八条人才基金支持的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第二十条人才计划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对支持资金,年度剩余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人才基金中用于自治区、兵团财政科研项目的,其年度剩余资金按照自治区、兵团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二)其他项目年度剩余资金按照自治区、兵团本级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按照自治区、兵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督促人才计划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