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购置、装修补贴等政策,第三条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第四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一)申报活动补贴、引荐奖励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二)申报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办公用房装修补贴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三)申报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办公用房装修补贴、外资项目奖励、活动补贴、引荐奖励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第七条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