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二郎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以下简称风景区)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天全县二郎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是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第十条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造林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第十三条按风景区规划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河溪、湖泊进行保护、整修,第十七条风景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风景名胜、民族、宗教、文物、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等法律法规;(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按照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初审并按程序上报;(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游览者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和服务业管理等工作;(六)按照规划组织和扶助风景名胜区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事业,监督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八)负责出售风景名胜区的门票,妥善保存;(十一)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企业做好职工培训管理工作,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第二十二条天全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第二十四条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