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基地建设相关单位:现将《四川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2023年5月19日四川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四川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川知促发〔2020〕22号,实施示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问效,第四条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四川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社会组织等,(四)有一支相对稳定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三)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技术研发、评价评估、挖掘布局、管理运营、许可转让、投资入股、风险预警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和运营基金建设,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第六条省知识产权中心加强对各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一)指导各示范基地构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工作体系,(二)指导各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三)指导知识产权评价评估、金融服务、维权保护、专利开放许可、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等工作,加强高校、院所、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的对接合作,(六)指导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的典型经验和典型案例总结工作,第七条省知识产权中心通过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联络员要及时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报送运营工作信息、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