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中央提前下达2023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乡振局函〔2022〕78号)、《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惠财农〔2022〕137号)、《惠阳区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惠阳财农〔2022〕81号)等文件要求,参考《惠阳区关于2021年吸纳外省脱贫人口来惠阳就业专项补助的实施方案》,针对2023年吸纳贵州、广西脱贫人口来惠阳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制定本实施方案,提高吸纳外省脱贫人口就业工作积极性,根据《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中央提前下达2023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惠阳区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相关要求,参考《惠阳区关于2021年吸纳外省脱贫人口来惠阳就业专项补助的实施方案》,制定对来惠阳就业的协作地区(含贵州、广西)的脱贫人口实施一次性交通补助、用人单位吸纳外省脱贫人口就业补助共2项补助项目,在我区就业并连续参保3个月以上且在岗的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人社部门发放的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助的人员及2021年已享受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就业补贴人员除外),积极招用外省脱贫劳动者(已享受过人社部门发放的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助的人员及2021年已享受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就业补贴人员除外),给予用人单位发放一次性吸纳外省脱贫人口就业补助653元/人,建立我区吸纳外省脱贫人口就业进行专项补助部门间联审机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对有关补助资金进行联合审核把关,对稳定脱贫人口在我区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且符合各项补助申领要求的企业和个人,上述2项补助项目经费在下达的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33.25万元)中列支,附件:惠阳区吸纳外省脱贫人口来惠阳就业专项补助申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