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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建康诉天津格林麦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3]第62号)裁决书的公告

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05-17
天津格林麦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杨建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3]第62号》,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2月、4月工资差额3786.61元和2022年8月至11月工资6540元,共计10326.61元,二、驳回申请人的第三项申请请求和第一项部分申请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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