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提名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活动,第三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相关组织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提名专家是指以下专家:(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三)四川省内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第三章提名要求第六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项(人)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通用项目或人选),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3人及以上共同提名1项(人)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通用项目或人选),与提名项目(人选)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应超过1人,第十四条提名单位、专家应填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提名书,应征得项目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第十七条提名单位、专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以及《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第六章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第十八条连续两年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人选)的提名单位、专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