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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3-05-16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体)局,各高等院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维护研究生招生办学秩序和收费水平基本稳定,各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收取的学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二、非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培养期间收费标准,按照不超过我省现行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型大类收费标准与全日制财政生均经常性拨款之和,由各学校根据各专业培养成本、办学水平、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确定,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五、研究生住宿费按照现行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各高等院校应严格按学年收取学费,十、本通知自2023年新生入学起执行,附件:湖南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收费标准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2023年4月11日附件湖南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收费标准表单位:元/生﹒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注一、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10000按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收取,二、全日制专业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按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收取,1、医学专业150002、其他专业14000三、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8000按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收取,四、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专业代码对应)学费按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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