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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 2023-05-15
现将《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11日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二条本市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单位和场所:(一)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所在建筑(场所)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管理或者使用的,第十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主出入口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联系方式,第十一条属于高层、地下建筑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避难、逃生设施,鼓励属于高层、地下建筑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用智能化技术手段,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电气消防安全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落实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人员、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队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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