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3.待遇标准:享受居家护理的参保居民根据重度失能一级、二级、三级确定护理待遇,享受机构护理的参保居民根据重度失能一级、二级、三级确定护理待遇,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0元、600元、700元标准向医疗机构或护理机构支付,二、待遇服务形式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护理服务形式包括居家护理、机构护理两种,定点医疗护理机构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或定点医疗护理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以及照护人员配置情况,需要入住定点医疗护理机构护理的服务形式,三、申请流程(一)申请资格认定参保人员(监护人)向村(居)、社区提交《肥城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资格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能够证明失能状态的住院病历资料,(二)资格初审镇(街、区)医保工作站组织协调定点医疗护理机构安排医保医师对申请人员失能状态进行资格初审,(三)评估审核镇(街、区)医保工作站将初评材料汇总后交至经办机构,将评定符合享受待遇标准的参保人员评估结果反馈给镇(街、区)医保工作站,经办机构出具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失能评定结论书,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核准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参保人因康复、死亡、移居统筹区(肥城市)外等原因丧失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