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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蕲春县人民政府 | 2023-05-15
联系人:张方明电话:13872007575电子邮箱:277728088@qq.com附件:《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5月15日附件: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保护蕲艾地理标志产品,规范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蕲艾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即蕲春县行政辖区内进行种植、加工的蕲艾,第四条在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从事蕲艾加工、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遵循申请自愿,第二章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第八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用标志申请的受理工作,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组织相关单位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资料进行预审,第三章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蕲艾”文字组成,复核不合格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查处:(一)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二)不符合蕲艾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蕲艾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一)未按DB42/T926-2013《地理标志产品蕲艾》标准组织生产的,第十七条从事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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