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漳州市承接省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精神,依法依规开展审查、审批工作,三、审查内容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国家、省用地审查要点,对拟申报用地的用地计划、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地类权属、耕地占补平衡、土地使用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组卷、初审,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的请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报告应体现“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内容的表述,县级请示、审查报告随其他用地报件材料通过“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批网”(涉密项目除外)一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审查,(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做好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申报用地进行审查,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开展用地报批工作,做好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涉及的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占用林地审批、占用河流水面审批等审查审批工作及按规定办理相关费用的缴费入库工作,组织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四)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开展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组卷、审查、呈报等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市自然资源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用地审查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