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开展科研工作,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应在合同执行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科技业务系统)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主管单位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市科技局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一)验收结题申请书,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单位应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一)材料验收: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组织验收单位和专家组应对照合同技术指标、成果指标、经济指标、经费使用等重点内容逐一进行核查,按以下标准提交验收材料:(一)合同中有技术指标要求的,市科技局将在门户网站对项目验收结题、终止结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验收结论等,市科技局印发项目验收结论通知、项目终止结题通知,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第二十六条对终止结题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