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取直接投资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代建制:(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单位建设的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5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确保代建行为规范高效、代建合同有效履行、代建工程顺利推进,(二)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代建、监理单位开展招标工作,对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以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代建项目的检查、监督、考核等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第十一条代建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及其他相关前期手续的编制或评估单位,项目单位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计列项目概算总投资之中,代建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等发生的管理费用,因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等原因,第二十条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二)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三)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及其它服务单位串通,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及其相应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