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贺兰县殡葬管理办法》《贺兰县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殡葬管理办法>及<贺兰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发〔2013〕110号)同时废止,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第七条兴建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建设规划和殡葬改革规划,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五条凡户籍和居住均在贺兰县的城乡居民亡故后,埋葬遗体和骨灰必须进入经区、市、县民政局批准的公墓,第四章殡葬用品管理第二十条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2013年7月5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殡葬管理办法>及<贺兰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发〔2013〕110号)同时废止,贺兰县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管理办法为切实保障全县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下列人员亡故后给予殡葬救助:(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亡故人员,公墓服务单位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15%实施殡葬救助,公墓服务单位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25%的标准实施殡葬救助,三、不予救助的情形(一)火葬区范围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在公墓内购买高档墓穴或在公墓规划区外散埋乱葬,县民政局审批后集中发放殡葬救助金,2013年7月5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殡葬管理办法>及<贺兰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发〔2013〕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