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民宿经营符合以下消防管理基本要求:(一)位于镇、街道、村的,第九条民宿经营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一)安装使用公安机关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经营范围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目录表述,民宿登记由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市场监督、消防、税务、等有关监管部门共享,民宿经营者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章经营规范第十六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第二十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民宿经营场所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第二十八条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