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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 | 2023-05-09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分别确权到相应的组、村、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和处分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资产情况;(四)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和程序;(五)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七)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八)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办法;(九)变更登记和注销;(十)章程修改;(十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理(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临时成员(代表)大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登记、清查、保管、使用、处置等经营管理制度、责任考核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开展集体资产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公布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一)农村集体资产作价出资;(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达到章程规定限额;(三)因村民小组、村、乡镇撤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第七章财务管理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其成员对本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第八章指导监督第五十条以下事项纳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范围:(一)农村集体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范围、程序和结果;(三)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及解散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一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第五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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