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11月26日,2022年12月12日,倾倒的废水及倾倒处土壤均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如下证据为证:1.《南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26日,2022年11月27日,2022年11月28日,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南(瓯)环罚告〔2023〕6号),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南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7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欢迎关注建瓯市政府微信公众号“建瓯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