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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 2023-05-08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和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规定,第三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薪酬激励(包括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第四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评价指标与分值第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第九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第十条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基础材料,本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股东单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对评定等次为“中”及以上的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据本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经营计划和相关绩效评价材料,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2.绩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公式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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