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第四条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飞行检查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和熟悉医保、医疗、医药、财务、信息等相关专业的其他人员组成,第十三条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飞行检查有关工作,飞行检查组应当及时向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交飞行检查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飞行检查结果纳入对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约谈被检查对象和相关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第二十八条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将飞行检查相关结果向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中医药等相关部门通报,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下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正式启动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层级为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