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各县(市、区)支行:现将《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2023年4月23日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指对民贸民品企业获得的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最高不超过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的专项资金,中央、省、州(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总量不得超过各地申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总需求,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族宗教委)、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申报、审核、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第七条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按职责分工指导辖区内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向国家民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报送《年度上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相关数据统计表》(详见附件1)、《年度上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提纲详见附件2),(二)州(市)级民族工作部门汇总辖内《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6),因素法以各地申请贴息资金的民贸民品企业数量、贷款规模等为分配因素,《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印发〈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9〕10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解释,附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