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电力用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499号,对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现就我省分时电价机制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峰平谷时段划分保持全省峰平谷各时段划分总体不变,优化调整为早高峰2小时、晚高峰6小时,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高峰时段:10:00-12:00、15:00-21:00;平段:7:00-10:00、12:00-15: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二、调整尖峰电价机制进一步匹配我省用电负荷特性,将尖峰电价执行月份从2个月调整为4个月,引导用户在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段主动错避峰用电,调整后的尖峰电价时段为:夏季7月、8月,尖峰时段:15:00-17:00;冬季1月、12月,三、大型商业用户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期取消执行综合平均电价在1月、7月、8月和12月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期,不再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四、其他事项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要做好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