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培育营业收入1000亿级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1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龙头骨干企业: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亿元以上,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亿元以上,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6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已获得营业收入突破奖励资金的龙头骨干企业再次获得更高档次的,龙头骨干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分别超过5%、10%、20%的,对其上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其中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下的不超过5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四)创新发展专项,(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五)质量品牌专项,(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六)用地保障专项,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60亿元、100亿元档次的奖励资金,《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