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社发〔2023〕71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继续按1%费率执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