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青年就业能力,促进就业,大力实施“就业见习计划”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欢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报名参加就业见习,一、见习对象见习人员范围是毕业年度(即从毕业当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已参加过就业见习、已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除外,二、见习期限及待遇1.就业见习期限为3-12个月,2.见习生活补助标准财政补助部分为1200元/月,见习补贴和生活补贴总额不低于示范区最低工资标准(1950元/月),3.见习期内,人社部门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