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三章取水、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第十一条本县的取水、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县水务局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第十九条县水务局应当按法定程序严格审查水资源论证和审批取水许可,县水务局对取水单位或个人提报的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进行核实,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取用水计划用水,用于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节水措施推广、水资源管理和奖励等,第二十七条县水务局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县水务局应当推进取水监测计量设施安装运维管理,第二十八条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地取水实际情况,第三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水资源管理调配应用系统建设,(三)损坏各种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