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浙科发基〔2021〕40号,二、申请方式(一)在线申报,搜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业务办理”,省级科研院所由省级主管部门在线提交审核意见,下载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传系统、提交各市科技局审核,各市科技局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对申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审核意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省科技厅负责审核,各相关审核部门按照相关审核程序提交审核意见,各审核单位(部门)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对于无主管部门的省(市)级科研院所,直接向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请各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妥善安排申报和审核时间,电话:0571-87054113、85151402附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资质申报书.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