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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5号(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3-05-04
中国与乌干达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干达共和国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干达税务署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EconomicOperator,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乌干达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干达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二、中乌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三、中国AEO企业向乌干达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乌干达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四、中国企业自乌干达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乌干达AEO企业编码,中国海关确认乌干达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海关总署2023年5月4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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